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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二十八章 枪丢了!

作者:大桓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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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奇怪,明明应该在这的啊”

“到底跑哪去了?”

说话的正是丁琳,此时的她,正在一堆草丛中寻找着什么。

“完了,完了,张教官再三强调不能丢的,我要是找不到,回去就死定了”

丁琳的嘴一直嘟囔的不停,看来手电筒的光给不了她足够的安全感。

“丁琳”

“琳琳”

远处有好几处灯光打了过来,看这样子是因为自己长时间没回去,派过来找自己的,但这恰恰是丁琳不想要的。

因为东西丢了,自己现在找回来还能弥补,顶多算任务没完成,可是现在如果找到自己以后,没有东西,那估计惩罚会更大。

想到这,丁琳又做了一件错事,那就是藏起来,不回应他们。

可是她没有想到的是,北斗卫星系统的精度对于军事单位来说是厘米级的,也就是说,她只要不把平板扔掉,就躲不掉。

“班长,人找到了,在这”一名小战士很快就发现了她。

“行了,把人带回去吧”班长应了一声。

........

“班长,班长,出大事了!”杨朝来人还没进到帐篷里来,声音就先到了。

“怎么了,慌慌张张的?”张浩宇眼皮一抬。

“枪丢了”

杨朝来短短的三个字,就像一柄重锤砸到了张浩宇心里。

在部队,如果你把枪丢了,那是一件非常、非常、非常严重的事情,如果找回来了,没有造成任何事件影响的,一切就都还好说。

如果找不回来,那是要上军事法庭的,别以为军事法庭跟民事法庭一样,处理的结果那是绝对不一样的。

也是说如果真的丢了枪,如果及时报告,枪给找回来了,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是不会追究刑责的。

只会内部按照违纪处理,最重就是开除军籍,顺带连累一大帮战友和领导挨处分,但是还不至于坐牢。

但你要是不及时报告,那情节可就严重多了,根据军队有关规定,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,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,而丧失追查、寻找的机会,那就妥妥的三年以下

在《刑法》第441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,就是遗失武器装备罪,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,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,犯本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就算抛开法律因素来说,枪是军人的生命,人在枪在,人不在枪也要在,野外驻训的时候,你正在睡觉,教官或者班长如果从你手里能把枪抽出来,你就‘等死’吧!

也正是因为这些,张浩宇的反应才会这么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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